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01.?.?.93 |
| 標題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47920 |
| 時間 | 2023-09-20 23:12:36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 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