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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相關網址人氣47920
時間2023-09-20 23:12:36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
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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