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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11-2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本校收件至3/25止) 相關網址人氣24548
時間2023-03-11 13:48:34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111-2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請符合資格學生踴躍提出申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該局)112年1月6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056003號函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該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發給原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校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三、該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發給原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校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五、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80名。

六、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相關網址1:http://www.wnvs.cyc.edu.tw/~teacher/109/1120311-1.pdf
★相關網址2:http://www.wnvs.cyc.edu.tw/~teacher/109/11203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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