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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輔導實施計畫
110年11月24日通過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04787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二、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臺教授國字部第1060090835號函修定「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
貳、目的
一、為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適性轉學平台,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念。
二、提供一年級學生適性轉學機制,以符合學生性向及興趣,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參、組織與任務
一、嘉義區(以下簡稱本區)為辦理適性轉學事務,成立「110學年度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負責辦理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各項工作規劃及執行事宜。
二、 本會置委員22人,成員為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計21人、主辦學校家長委員會代表1人,總計22人。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擔任;並置副主任委員1人,分別由本區均質化總召學校國立東石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擔任。
四、 本會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專案小組」,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由主辦學校校長擔任;並置委員4人,負責處理適性轉學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事宜。
五、 本會設資料審查小組,計5人;由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教務主任及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組成,負責審核學生申請之表件,並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六、各高級中等學校得成立「校際學生適性轉學工作小組」,規劃辦理適性轉學事宜,將學校缺額等相關資料送請本會彙整,並載明於適性轉學招生簡章, 經報主管機關後上網公告。
七、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將學校辦學理念及特色、收費標準呈現於學校網頁首頁, 並將網址明列於簡章中,供家長及學生查詢。
肆、實施原則
一、辦理適性轉學,應以學生適性發展、學校資源共享、缺額資訊公開、服膺教育專業及全人發展目標為原則。
二、對申請適性轉學之學生,應予適性輔導,不得強迫或阻止學生轉學。
三、凡經錄取後,學生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學。
四、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之。
五、「大學繁星推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一學校,凡參加適性轉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六、以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不得申請。
七、學生因獎懲規定而須轉換環境者,不得申請。
八、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 條規定辦理。
伍、辦理方式
一、申請時程:
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各校彙整報名資料後,應依本會所訂簡章規定時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就讀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學生(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問題者,得報名申請。
三、申請原則:
每一學生僅可申請一所學校,並限一科報名,且以一次為限。原則如下:
(一)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二)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學校報名。
(三)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四)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報名。
(五)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四、 申請手續:
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之申請書,並向原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紀錄(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料),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二)第一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與第二次期中考個人成績單。
(三)其他(由本區適性轉學簡章訂定之)。
學校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經原就讀學校「校際學生適性轉學輔導工作小組」審查後,送本會審查。
五、審查與錄取作業方式:
(一)本會應參採學生適性輔導紀錄、學生第一學期兩次期中評量成績或當學年度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或其他適宜之指定文件等,做為超額比序方式。
(二)本會依本區適性轉學簡章所訂超額比序方式,分別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舉行面談。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本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原就讀學校將審查結果(包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三)報名學生前項審查序須達錄取標準(60分)。
(四)前項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則依簡章所訂超額比序方式,進行比序若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面談結果及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辦理比序事宜。六、學生報名作業費:
由本區適性轉學輔導簡章訂定之。(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費全部減免;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作業費減免30%)。
陸、各校之轉學缺額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基準訂定之。
柒、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會決議辦理。
捌、本實施計畫經本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網址1:http://www.wnvs.cyc.edu.tw/~teacher/109/1101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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