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253 |
| 標題 | 110-1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補助申請(本校收件截止9/20)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7503 |
| 時間 | 2021-07-28 10:44:23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110-1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補助申請(本校收件截止9/20)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詳如附件)。 二、為統計學生請領補助情形,有關軍公教遺族申請項目之「印領清冊」,請各校承辦人員逕上教育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平台」,建置學生資料,並下載「印領清冊」紙本辦理。 三、110學年度第1學期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110年6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為42.14元/公斤。 四、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備文函送本署撥款,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分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印領清冊1式2份,請至「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平台」下載「印領清冊」紙本(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3、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 五、為避免檢送資料錯誤造成公文往返延誤學生請領時效,請各校承辦單位函送本署時再檢視有無下列情形: (一)學校檢附資料應注意各項欄位及金額書寫是否正確、學生有無蓋章、領據有無校印。 (二)私校學生請領學雜費金額係比照國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予補助。 (三)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四)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六、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 七、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教務處領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