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實習處 | 發公告者 | 實習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109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相關網址 | 有 | 人氣 | 24556 |
| 時間 | 2021-02-18 08:34:17 (最新編修時間 2021-02-18 08:38:24)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一、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 畫。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激勵其努力向學,同時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 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程 (一)報名期間:110 年 2 月 22 日-110 年 3 月 31 日。 (二)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0 年 5 月下旬。 (三)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 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 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 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及符合本計畫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2.申請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二)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 (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 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 助(勵)學金,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 |||||
| ★相關網址1:http://www.wnvs.cyc.edu.tw/ann/download/2021/109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