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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案相關網址人氣7455
時間2021-02-17 09:12:33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教育部110年2月4日臺教高(四)字第1100015351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條例業奉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11號令公布,
相關規定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3號
(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511 號
第 十 二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
,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網址1:https://www.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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