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嘉義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有 | 人氣 | 22542 |
| 時間 | 2020-09-07 11:43:36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一. 依據「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日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對象: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 四. 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五. 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六. 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七. 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 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 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八.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 十五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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