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嘉義縣政府清寒優秀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8840 |
| 時間 | 2020-03-06 14:57:38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 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 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 金: 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 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 概不退還。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 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即日起至3/20截止收件,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