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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南市108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相關網址人氣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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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100314日南市教中字第1000172716號令訂定

                                        106927日南市教安()字第1061024701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處分。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

受記過處分;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四) 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空中大學學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五、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民中學組: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金額,本局得視財源酌予增減,但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公告之。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本局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獎學金每學期受理一次,申請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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