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相關網址 | 有 | 人氣 | 16668 |
| 時間 | 2020-01-09 16:02:41 (最新編修時間 2020-01-09 16:04:29)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希望透過「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以下簡稱獎助(勵)學金)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程 (一)計畫期程:108年11月21日-110年2月28日止。 (二)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09年5月下旬,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申請對象 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 五、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06、107或108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6或107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8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6及107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8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五)、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以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新住民子女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除國小、國中、高中組每滿60人得申請1名外,其餘類組(大專院校組、碩博士生組)以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31人至6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每滿60人得申請1名,即新住民子女數6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61人至12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 (六)申請文件 1.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 2. 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 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均不受理。) 5.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3年內(106、107及108學年度),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6. 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7.108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請檢附108學年度上學期獎懲記錄1份) 申請送件日期:109/2/11~109/03/05止 符合資格即日起可先至教務處註冊組登記洽詢領取,有名額限制,若超出人數則以學業成績排序入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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