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公告系統]
單位教務處發公告者教務處來源140.?.?.5
標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網址人氣7407
時間2019-03-08 08:22:46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
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
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
(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
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3/22止,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回公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