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台北市之低收入戶學生學生餐費補助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9511 |
時間 | 2019-02-27 07:36:49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旨揭餐費補助對象、額度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持有該市「低收入戶卡」,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於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89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二)補助額度:採定額55元/餐補助,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280元(55元*96日)。 (三)申請方式: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午餐費補助申請表」,由學校確實審查資格符合者,請學校備齊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申請表(請依序裝訂於後)及學校正式收據各1份函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請優先採電子文,函附掃描檔,核章正本寄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俾依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事宜;「學生領據(回條)」請學校留存,俾辦理該局撥付經費校內核銷事宜。 (四)申請時間:請於108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函送該局申請。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請正確使用;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收據。 (二)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三)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免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四)畢業班學生因學校課程規劃,結業日期早於108年6月28日者仍全額補助。 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檢附相關資料,於108年03月10日前,繳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申請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