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金門縣政府清寒助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9390 |
時間 | 2019-02-27 07:33:40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二、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整。 三、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府辦理。 四、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六、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檢附相關資料,於108年03月10日前,繳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申請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