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11950 |
時間 | 2019-02-01 13:02:21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四、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六、核發金額: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即日起至3/4截止收件,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