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台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9621 |
時間 | 2018-08-29 14:11:02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一、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收件至107年9月30日,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