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107嘉新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6576 |
時間 | 2018-04-03 16:01:54 (最新編修時間 2018-04-03 16:02:38)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107嘉新獎學金 壹、本獎學金每學年受理申辦一次。 貳、獎學金之種類、名額暨每名每學年應得金額: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暫定400名,每名各得獎學金10,000元,其名額分如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暫定370名。 (二)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暫定30名。 參、申請資格:凡在大學院校及專科暨高級中等學校在學且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其最近一學期成績(成績為優、甲、乙等者,請向學校申請原始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且未領受任何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一)、一般社會清寒子女之學期成績無任何一學科低於60分,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操行(或獎懲紀錄)及體育成績均在70分以上。 (二)、具身心障礙身分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為7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60分以上。 前項所稱體育成績包括「健康與體育」成績;操行成績包括「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4月11止。 伍、申請文件 : 一、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包括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 二、在校未得任何獎學金證明:由承辦人在前項成績單上或申請書上未得其他獎學金欄加註,並蓋章證明。 三、家境清寒證明:請檢具低收入戶證明(如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其他縣市鄉鎮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但申請『身心障礙學生保障名額』類者免辦。 四、同意書:同意申請人文件上登載之個人資料,本會得為必要蒐集、處理及利用。 陸、即日起至4/11日止,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