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6557 |
時間 | 2018-03-05 09:12:07 (最新編修時間 2018-03-05 09:12:27)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獎學金: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 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四、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收件至107年3月21日,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