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清寒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有 | 人氣 | 6290 |
時間 | 2017-09-22 13:46:53 (最新編修時間 2017-09-22 13:47:14)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二)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1.學業 (智育) :105學年度下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 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2.操行 (德育):105學年度下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 ,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無操行成績者,以評語無負面評語為標準。 3.體育:105學年度下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 (三)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於申請本獎學金時,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不包含政府單位) 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四)每校推薦人數以2名為限,需經本基金會審核合格後依排名發放 (最終發放名額依本會核定為準)。 (五)檢附證明文件(相關資料電子檔請至https://goo.gl/hZgZKk下載): (1)學校之申請保薦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戳章)。 (3)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 (4)103學年度下學期之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5)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證明書(請向學校承辦單位領取)。 (6)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7)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或包含詳細紀事之戶口 名簿)。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 (六)、收件至106年9月30日,逾期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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