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 相關網址 | 有 | 人氣 | 6180 |
時間 | 2017-09-18 16:31:41 (最新編修時間 2017-09-18 16:36:16)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5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5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5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04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三、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如已領取其它單位獎學金者,請勿重複申領。 符合條件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超出人數則由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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