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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增列「「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可貸項目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1日臺教高通字第10610909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06年7月26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2點,自106年8月1日起放寬「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
可貸項目,請學校同步配合修正註冊繳費單之可貸項目及金額,以利有貸款需求學生提出申請。

三、另學校如於本辦法及本要點修正發布前,業已印製106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得採以下方式辦理︰
(一)可貸項目名稱︰經查學校現行相關收費名稱多元,如「電腦實習費」、「網路使用費」「網路通訊使用費」、
「校園網路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等,與可貸項目「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之名稱未符,
考量學校及承貸銀行作業程序及避免申貸學生來回奔波造成困擾,

106學年度第1學期之收費名稱如符合「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之定義及精神,於本學期予以認列為可貸項目;
惟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起,可貸項目名稱如未符合本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即非屬可貸項目,不予核貸。
(二)可貸金額︰學校如未及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將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納入可貸金額者,將由承貸銀行協助於「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載明學生加貸項目,以協助學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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