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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網址人氣4990
時間2017-03-09 11:14:25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4、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五、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六、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七、收件至106年3月21日,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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