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4990 |
時間 | 2017-03-09 11:14:25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4、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五、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六、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七、收件至106年3月21日,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