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 總務處 | 發公告者 | 總務處 | 來源 | 140.?.?.5 |
標題 |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3769 |
時間 | 2016-09-13 14:34:22 (最新編修時間 2016-09-13 14:42:14)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四、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3.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4.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五、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六、收件至105年9月23日,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