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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網址人氣3769
時間2016-09-13 14:34:22 (最新編修時間 2016-09-13 14:42:14)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四、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3.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4.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五、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六、收件至105年9月23日,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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