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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網址人氣5371
時間2016-02-16 12:24:22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3.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5.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6.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說明:此項指公私立高中齊一(包括五專前三年)學費、高職免學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7.學生如為高中職以上,身分且為低收入戶者,但未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而僅申請補助為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建教合作教育班、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原住民補助、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綜合職能科等者,皆不可申請本補助。
8.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9.申請105/02/25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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