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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中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網址人氣4817
時間2016-02-16 08:35:23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臺中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 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四)符合資格者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五)申請時間105/03/1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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