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104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申請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4800 |
| 時間 | 2016-02-01 08:40:46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104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申請
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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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優待條件 |
優待對象 |
優待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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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費 |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軍人遺族子女(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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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費 |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傷殘榮軍子女。 |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三、軍人遺族子女(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三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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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雜費 |
一、撫卹期滿。 二、支領一次撫卹金。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 |
一、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
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
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份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3.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4、符合資格者請105/3/31前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