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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4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申請相關網址人氣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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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申請

 

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

種類

優待條件

優待對象

優待項目

全公費

因公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軍人遺族子女(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二十六公斤。

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在撫卹期限內。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傷殘榮軍子女。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三、軍人遺族子女(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三公斤。

減免學雜費

一、撫卹期滿。

二、支領一次撫卹金。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

一、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份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3.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4、符合資格者請105/3/31前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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