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有關持有鑑輔會證明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相關規定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5371 |
| 時間 | 2016-01-13 09:18:33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有關持有鑑輔會證明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相關規定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04年11月27日障字第1040000041號函暨104年10月16日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第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甄試報考資格自106學年度起: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之適用 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不得再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