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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持有鑑輔會證明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相關規定相關網址人氣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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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有鑑輔會證明報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相關規定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04年11月27日障字第1040000041號函暨104年10月16日
       105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第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甄試報考資格自106學年度起: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之適用
          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不得再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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