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單位 | 教務處 | 發公告者 | 教務處 | 來源 | 140.?.?.5 |
| 標題 | 104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3582 |
| 時間 | 2016-01-13 08:41:19 (最新編修時間 2016-01-13 08:41:41) | 相關附件 | 無 | 管理 | 刪除 編修 |
| 104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一、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二、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 人得申請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 名,31 人至60 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獎助學金申請人數如超過預定核發名額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四、符合資格者請至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 |||||